社保新规解读与说明(“9月1日社保新规”的澄清与解读)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9 月 1 日就要正式用了。这里面第 19 条最受关注,好多自媒体说这是 “社保新规”,还喊着 “9 月 1 日起必须交社保”“全民交社保”,其实这说法不对。

先看看第 19 条讲了啥: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说好不用交社保,或者劳动者自己承诺不交,法院都不认这个约定或承诺,算无效的。要是单位没按规定交社保,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给经济补偿,法院会支持。另外,单位补了社保之后,想让劳动者把之前给的社保补偿还回来,法院也会支持。

可能有人会被自媒体带偏,觉得以前交社保不是强制的,从 9 月 1 日起因为这个新规定才必须交,这可错得离谱。早在 1995 年施行的《劳动法》里就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 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职工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必须”“应当” 这俩词儿,都说明交社保是有强制性的。所以只要是 “一对一” 的标准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交社保都是强制的,这制度都运行快 30 年了。至于非全日制和非劳动关系的,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自愿。

那既然交社保一直是强制的,为啥第 19 条还引起这么大反响呢?主要是因为实际中存在一些 “潜规则”,而这条规定要打破这些 “潜规则”。比如有些劳动者和单位签了 “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或者约定不按实际工资交社保,只用最低缴费基数,还有异地代缴这种情况,这些其实都不合法合规,但以前相关部门一般不主动管。

近年来,社保征缴管得严了,像不少地方在整治异地代缴,多部门也说社保追缴不受 2 年时效限制,所以第 19 条的出台也在意料之中。

这条规定的核心,就是说劳动者和单位签的 “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 是没啥法律效力的。

以前各地法院处理这事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像北京、天津、重庆等地,认为这种协议或声明不管是从公法还是私法层面,都没啥效力,劳动者后来要是因为单位没交社保解除合同要经济补偿,会支持。另一种是江苏、浙江、山东等地,觉得这种协议或声明在公法上没效力,但私法上还是认的,所以劳动者要经济补偿的话,不会支持。现在第 19 条采用了前一种看法。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里,劳动者辞职能要经济补偿,是因为单位有过错,让劳动合同没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损害劳动者权益,所以单位要承担后果。

现实中,有些劳动者主动要求不交社保,想多拿点到手的钱,所以签 “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 这种事,不能全怪单位。但按现行规则,没依法交社保的法律责任只在单位,第 19 条也强化了这一点。

不过这里有个问题,要是劳动者在职时签了协议不交社保,多拿钱,离职了又说协议无效,要经济补偿,这就有点 “碰瓷维权” 的意思了。

而且,虽然单位补了社保后能让劳动者还回之前给的补偿,但执行起来有疑问。比如是先还补偿再补社保,还是先补社保再要补偿?要是先补社保,劳动者离职了,可能就不好要回补偿了,特别是劳动者去了别的地方,补社保的意义也没那么大了。

9 月 1 日之后,新签的 “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 肯定按第 19 条处理。要是之前签了协议没交社保,9 月 1 日之后还没改,劳动者也能按《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离职要补偿。所以单位得在 8 月 1 日到 9 月 1 日这一个月里改过来,尤其是那些以前法院处理方式和第 19 条不一样的地方。

但还有个问题,要是劳动者不配合补社保,不想自己出钱,单位该咋办?面对这种情况,单位会不会想办法把用工外包出去,不用劳动关系,这还得看看后续情况。当然,也有些劳动者就想灵活就业,不想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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