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社字〔2024〕6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就业援助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字〔2018〕86号)和《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标准的通知》(日人社字〔2023〕16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在用人单位累计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转失业的下列7类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6)残疾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包括:(1)农村大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3)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动态监测帮扶人口实现灵活就业;(4)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
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的人员;(3)无正规就业挂靠单位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本市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可于当年开始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月350元/月执行,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月(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时间,以申请人初次申请且人社部门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普通、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三、申领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个人申请。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请,也可依据便利原则到参保地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1),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经办机构通过无证明平台和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无证明平台、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补贴审核及拨付。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的,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在市本级灵活就业登记并参保缴费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7)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9)其他随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携带申报材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或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填报《日照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附件2),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
首次补贴申请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日照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告知承诺书》(附件3)。
2.补贴审核及拨付。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的,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共同申请补贴,申请时还应提供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用工单位。
四、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机制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资金风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过程监管、分级负责、奖惩并举的原则。
(一)落实岗位责任负责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办理、谁留痕、谁负责”和“谁审批、谁留痕、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补贴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要严格依据政策规定范围和条件经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申请条件,对已审批的材料进行背书留痕,保证对业务经办过程和结果负责。
(二)建立风险排查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方式定期开展工作自查,梳理政策落实及资金拨付风险点,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排查分析,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对各区县补贴政策和资金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三)建立举报调查机制。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监督举报电话,对补贴发放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举报,反映情况比较明确、具体的,要按照调查权限,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对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补贴政策负面清单制度,对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贴政策资金等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资金,纳入负面清单。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受理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补贴范围的;(2)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等对已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存在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等行为的;(3)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实,或实地核实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4)未按规定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5)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或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规操作、修改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调整、篡改有关系统数据的;(7)违规干扰下级单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8)违规使用就业补贴资金,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建立容错容失机制。对在社保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主动创新、积极破解落实难题,虽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上级有关精神决策、实施,没有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没有触碰党纪政纪底线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在履行就业补贴政策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责中,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工作中虽然存有失误或造成损失,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六、有关管理规定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认定和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二)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享受社保补贴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补贴申报及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将此前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和日人社办发〔2011〕91号文件同时废止。有新文件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附件:1.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日照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3.日照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告知承诺书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附件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doc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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